检察机关强化社会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
只有到希特勒打进波兰,英法被迫对德宣战的时候(因为英法跟波兰签有共同防御协定),丘吉尔才有机会,才能担任首相。
另外,中国股市交投活跃,70%的投资者买进股票之后不到六个月就卖出,使中国内地股市成为世界上波动性最大的市场之一。低利率虽在重振美国经济方面收效甚微,但却令美国股市强劲反弹,推动标准普尔500指数(Standard Poor's 500-stock index)上涨,较2009年2月高出近一倍。
它们依赖国家补贴和政府交易,因此没办法对其增长做出预测。在最近下跌之前,该股曾是A股天空的一颗耀眼明星。如今,中国A股市场的规模较2007年峰值已跌去65%左右。具体来说,这样的想法可能会让你步入价值陷阱,即投资者买入低价资产,但却发现该资产的价格保持持平甚至下降。我们先来看看美国与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吧。
利润被用于业务扩张,因为规模决定着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和党内的政治升迁。再加上财富向内陆转移和相关的经济活动,最早在2020年,中国GDP就有望在目前基础上翻一番。比如没有明确的土地产权,个人承包的土地不能作为担保物从银行获得贷款,农民的房子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就不能卖给外地人,引发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
历史已证明中国政府自从50年代初剥夺农民已分到的土地,强制推行农业合作化是极其错误的政策。比如流通‘地票,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来换取农民进城和享受城镇社保待遇,为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实行所谓‘请农民上楼等措施,都不能公正公平地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应有权力,有的甚至反过来成了剥夺农民土地权利的手段。但30多年来的改革历史已经证明这种改革还不彻底。更何况目前很多农村青壮年都到外地打工,甚至无力保护包括‘承包地在内的农民自己的个人利益,因而更是削弱农民作为土地等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者的权利。
说什么‘中国已进入低速增长阶段的论调只是根据那些传统经济学理论推出来的空洞的东西,根本没有考虑中国还有巨大的‘改革红利可以利用。比如说长期以来中国的农民(他们在国民中占大多数)在户口制度的限制下,并未享受过国家财产共同所有者的大部分权利。
如果那些不良村干部用发展集体经济,搞共同富裕的名义下改变公共土地等集体公共财产的用途,普通的农民就根本无力保护应属于自己利益的那一部分。土地可以当作农业活动中的生产要素,也可以出售变成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资本。即使政府想为农民确保土地权利,但遇到具体事情,还是被那些不良的村干部以集体利益名义的行为所骗,到头来还是保护不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广东‘乌坎事件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而已。
比如除了自己明确承包的土地以外,对没有承包的‘公用土地等集体财产,普通农民就根本没有发言权。总之,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最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通过土地私有化农民所得的好处是几十年来他们没有得到城市居民待遇的一种补偿,城镇居民也没有什么可眼红的。由于明确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开始真正拥有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重要的个人资产-土地,以它为基础,可以作长远的发家致富的人生计划。
难道农民就没有享受国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吗?政府用国家财政支出在城市专为城镇居民生活方便修建的各种公共设施,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民无缘享受也属于同样的性质这种用土地的共同所有制度来把农民永远束缚在农村的政策是目前阻止中国城镇化的正常发展,阻止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原因。
目前农村征地时发生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与其说是农民漫天要价,还不如说是个别村干部私吞拆迁款等腐败行为。农村土地等农村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情况更为严重。
反过来因各种原因新取得当地农民户籍的人没做什么贡献就无端端地凭空取得该地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比如国家所有制在理论上是指拥有中国国籍的全体公民都自动成为全部国家财产的共同所有者,但实际上只能让政府机构的官僚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国家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并没有达到代表真正所有者利益的目的。其实只要符合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用不着搞遮遮掩掩的所谓‘集体公有制来显示我们自己还没有完全搞清楚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尤其是到了90年代以后随着城镇建设的大力发展,农村土地用途从种植业转变为商业和住宅建设的步伐大大加快,农民土地的转让权和受益权的保障日益显得重要。土地私有化对城镇居民来说也没有什么害处。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一个,即要釜底抽薪,把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自留地全部分配给个人,搞彻底的‘第二次土地改革。
农民有了明确的土地产权,这种资产将极大地增加农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如果那些不良村干部用发展集体经济,搞共同富裕的名义下改变公共土地等集体公共财产的用途,普通的农民就根本无力保护应属于自己利益的那一部分。
通过土地私有化农民所得的好处是几十年来他们没有得到城市居民待遇的一种补偿,城镇居民也没有什么可眼红的。对地方政府而言,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土地私有化并不阻碍地方政府有规划地发展城镇化建设的努力。
实际上所谓的‘钉子户现象在目前中国城市拆迁工作中已经经常发生过,而它不是在农村征地时才发生的独有现象。秦晖教授把它同南非种族隔离制度起的作用相提并论不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目前中国农民对土地只享有虚无渺茫的名义上的权利,这种制度成为城乡贫富差别继续扩大的根本原因。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是30多年来中国能够持续高度增长的最根本原因。即使政府想为农民确保土地权利,但遇到具体事情,还是被那些不良的村干部以集体利益名义的行为所骗,到头来还是保护不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农业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能够获得巨大成功,经济能够高速持续发展的最根本的基础。
只要把地方税收制度规范化,地方政府完全应该,而且可以名正言顺地取得工业化和城镇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以补充地方财政收入来加快城镇的基础建设。因为它大大提升农村和农民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大幅度降低城镇化过程中的政府财政负担(据有关部门的研究,目前一个农民要拥有北京户口需要政府5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通过土地私有化得到好处的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受损害的可能只是那些通过支配集体土地来取得额外利益的一部分农村干部, 而由于他们也作为农民的一部分从分土地中得到好处,所以反对的力度也不会太大。比如房地产开发商要取得建筑用地时也要和其它国家那样,不能只依赖于政府的许可,而需要同土地所有者认真磋商购地的合理补偿问题。
问题是在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如同国家所有制一样本来就非常模糊,本质上它们都是由一批‘代理人来代表真正的‘所有者行使共同所有权的合约结构。不管一个人过去为创造当地集体资产做过多少贡献,只要他的户籍离开本地,他就无权带走一分钱,等于自动放弃自己的所有权力。
说什么‘中国已进入低速增长阶段的论调只是根据那些传统经济学理论推出来的空洞的东西,根本没有考虑中国还有巨大的‘改革红利可以利用。由于中国宪法上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不准提土地的‘私有化,所以那些要明确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受益权,转让权的一切努力只能成为‘挂羊头,卖狗肉的‘言不正,名不顺的行为,理论上不彻底,实践上往往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尽管当时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固定年限的承包制而大体上得到保障,但是土地的受益权(主要体现在土地不同用途下的收入选择权)和转让权落实得并不彻底。比如说长期以来中国的农民(他们在国民中占大多数)在户口制度的限制下,并未享受过国家财产共同所有者的大部分权利。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农业改革还不可能一步到位(也许当时的条件下一步到位也不一定是最优选择)。‘第二次土地改革将和邓小平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一样,成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推动最大,代价最小的改革措施。
目前中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以外,一律属于集体所有,连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也不例外。它还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显著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更何况目前很多农村青壮年都到外地打工,甚至无力保护包括‘承包地在内的农民自己的个人利益,因而更是削弱农民作为土地等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者的权利。因为中国在各种经济制度上存在许许多多阻碍经济发展,浪费和效率低下的因素,只要把它改革掉,就可以产生巨大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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